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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條文規定,行為人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才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所謂強暴,當然必須施以暴力行為,例如不簽本票就打一拳;而脅迫,則必須是使他人心理上產生威脅、受壓制的情狀,以至於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例如恐嚇他人。至於將車輛停放在他人住宅院落,雖然造成屋主無法行使自己停車的權利,但是這個行為充其量只是以讓人不屑或不滿的方法妨害屋主停車的權利,並非強暴、脅迫的行為手段,當然不能以強制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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